近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发布《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将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纳入政府采购的支持政策之一。 《通知》主要明确了两项扶持措施: 其中包括: 1.预算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2.各主管部门应统筹本部门的预算单位食堂,预留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贫困地区的农副产品。 3.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预留比例,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时要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其中包括: 1.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2.对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各级预算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履行有关变更采购方式报批程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有关公司的物业服务。 此外,《通知》还明确指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是指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 另外,对于优先采购有关公司物业服务的,除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开项目采购信息外,还应公开物业公司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本次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出台这一通知,既是响应十九大打好扶贫攻坚战的决心和精神,也是政府采购政策性功能的应有之义。 由于政府采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在各国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中,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都是其体系构建的重点之一。我国在2003年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中,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明确下来。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提到,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具体的配套政策文件,以发挥政府采购对于实现节能环保、扶持符合条件地区、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的积极意义。 2004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首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2005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及《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明确采购人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有关产品时,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应考虑信息安全认证因素,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2006年10月,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和首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2011年9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此项工作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文件精神,将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 2011年12月,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明确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将结合国内实际,采取预留采购份额、降低门槛、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具体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014年6月,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2017年8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0月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此外,有关部门落实出台的政府采购政策还包括采购国货、采购正版化软件和国产自主软件等。 部分信息引用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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