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0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提案办理答复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副司长张春同志主持召开了本次会议,全国工商联研究室副主任葛敏、江西省工商联秘书长谢松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体改司、外资司、开放司、法规司等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全国工商联研究室参政议政处负责同志等近50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我司董事长汪才华作为提案人参与了此次会议。 此悉,此次提案办理答复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工商联在今年两会期间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7个提案进行集中答复,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有关负责同志对汪才华同志提出的0091号关于推进最低价中标和多次转包问题治理的提案办理情况逐一进行了答复,肯定了提案的质量,并表示将在近期《招标投标法》修订中予以体现,汪才华同志对答复提出了补充意见,并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了回归“招标投标为招标人穷其办法通过竞争择优选择中标人”初心的期待。 以下为汪才华同志的提案内容:http://www.acfic.org.cn/zt_home/2020qglh/2020qglh_qlta/202005/t20200521_236466.html 关于推进最低价中标和多次转包问题治理的提案 招标投标中的最低价中标规则,在我国一直受到低价抢标、低中高结、多次转包、质量低下等非议。比如,2016年以来全国陆续爆出的校园“毒跑道”事件、2018年1月安徽省合肥市BRT公交站台顶板在大雪中坍塌事件等背后,都具有最低价中标和层层转包的身影。现就治理最低价中标和多次转包问题,建议如下: (一)理性对待最低价中标。一是建议放管服结合,对于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取消、权限下放的领域,监管部门应考虑采用现有其他合法资质包含与替代、允许招标时设置合理技术准入门槛等方式,来解决这些领域法律监管空白和突然断档期的过渡期间的监管问题。二是建议遵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原义,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优先采用综合评标法,对于重要的设备、材料和机电产品,要在品牌、型号、档次相对明晰且无歧视条款(至少三家以上供应商或制造商满足)的情况下,采用最低价中标方法。监管部门应保障和服务于采购人合理的意向性采购诉求,而不是没有投诉就万事大吉;采购人应树立主体责任意识,明白招标投标的本质是竞争和择优、买好买坏最终要采购人接纳和承受,而不是只要程序到位和最低价中标就省钱省事。 (二)加强对成本价的核算。建议行业改变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逐步与市场价格接轨,人工价该高的提高,材料价和定额消耗量该低的应降低,材料信息价应与材料品牌、型号、档次相匹配。建议利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手段,开展各项成本价的核算工作,拿出令人信服的成本数据,以解决行业成本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议。 (三)加强评标环节对低价的处理。一是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成员中,专业匹配性要强,以解决评标人员“懂”的问题,组成中应具有造价专业的人员,对于部分特殊项目,应允许招标人自行选定专家,以解决评标委员会对于成本价评判的能力问题。二是要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责任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负有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责任和义务。三是标后对人员进行管理,通过人员注册单位、交纳半年以上的“五险一金”对照,甄别人员更换的情况。对重要的设备材料,开标前可以考虑设置样品,中标后进行封存,送货前要再次送样对照,若有需要安排送检合格后方可进货,到货后进行开箱检验和厂验后,才可使用。 (四)破除行业潜规则。一是参照世行、亚行、联合国等做法,对于超低价中标的单位,不受《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价10%上限的限制,要求提交额外的履约担保,并建议要求采取现金转账而非保函方式,中标价低的越多,交纳的额外保证金成级数增长,让恶意低价中标者“敬而远之”。二是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变更的上限比例(一般不超过中标价的10%),让低价中标者“低中高结”无门。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一是通过充分利用信用中国、住建部“四库一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等信用网站,坚决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失信主体排除在中标目录之外。二是对于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和转包的投标人和供应商,放任最低价中标的评标专家,以及不负责任、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而且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公布,应当记录“黑名单”的,决不姑息。三是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即使招标投标程序无问题,低价中标引发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和纠纷的,要对采购人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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